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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包括以我校教职工名义工作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柔性引进人才、兼职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牵头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范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的言行,或者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违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或者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三)破坏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给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六)参与邪教活动,在校园或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开展宗教活动、引导学生加入宗教组织等,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七)有敷衍教学等违反学校教学纪律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教师聘约,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八)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一)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虐待、伤害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者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三)有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十四)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职务之便或者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团、入党、升本、助学、助困、就业等涉及学生的工作中,有违公平公正的行为;

(十六)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八)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者其他费用;或通过向学生推销书刊、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者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违反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二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流程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受理。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师风举报、问题线索、转办批办的专门受理部门。校内其他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到有关举报或在工作中发现教职工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应及时向教师工作部报告。

(二)初查。教师工作部收到举报后,进行初步审核,属于师德师风问题的,原则上由教师所属单位开展初步核查工作,初查结果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教师工作部。初查属实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初查不属实的,有关情况反馈当事人,维护教师权益,消除不良影响。

(三)调查。根据问题线索的涉及领域及性质,由教师工作部协调相关单位组建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涉及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类的,移交党委宣传部;涉及教育教学类的,移交教务处;涉及学术道德类的,移交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涉及廉洁从教、违纪违法以及管理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处。

调查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在启动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形复杂的可适当放宽时限。

(四)认定与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认定,情节较轻的由领导小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情节较重应给予处分的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事教师为中共党员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处理。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其中:警告的期限是六个月,记过的期限是十二个月,降低岗位等级的期限是二十四个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学校聘用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的,通报其所在党派基层组织。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执行学校处理决定,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六)复核。受到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申请复核。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重新复核的,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七)延期或解除。教师在处理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情形的,除开除和解聘处分外,处理决定期满后,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理决定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出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的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向所在单位全体教师通报。

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完整存入个人档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拒不上交或者退赔不当所得的;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的;

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师德失范行为事实的;

3.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4.主动上交或者退赔不当所得的;

5.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十)整改。涉事教师所在单位查摆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自查自纠,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整改情况及时报教师工作部。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校内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对于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由教师工作部存档。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与处理过程实行相应的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